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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 by Rusty Sir@ LTH                                                       香港重光系列

談到針對戰爭罪行的審判,讀者應該會即時想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審判(Nuremberg Trials)及東京審判(Tokyo Trial)。事實上,這兩次審判都不是首次針對戰爭罪行的審判。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便曾經在萊比錫舉行過追究戰爭罪行責任的審判。這次審判的經驗,對於國際處理違反戰爭法規的審訊有著不能忽視的影響。

隨著歐洲在19世紀末分裂成兩大陣營,歐洲國家之間的關係變得複雜並有惡化趨勢時,俄國沙皇尼古拉二世(Tsar Nicholas II)於1899年在海牙召開和平會議,期望「以最有效方法向全人類確保真正而持久的和平及限制現存武器的進一步發展」,最終雖然未能為歐洲的緊張局勢降溫,卻奠定了「海牙公約體系」,確立了《陸戰法規及慣例公約》(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到了1906年,瑞士與35個國家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對1846年訂立的《日內瓦條約》進行修訂與增補,進一步加強「日內瓦條約體系」,亦即《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病者境遇日內瓦條約》(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the Armies in the Field)。其後,美國總統老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於1907年再次召開海牙和平會議,大幅度擴充「海牙公約體系」,「為發展人類共同福祉之崇高理念踏出了重要的一步」(《聯合國戰爭罪行委員會及戰爭法規發展史》之語),簽訂的13項條約涵蓋海牙常設仲裁法庭的法理基礎、有關發動戰爭的規定、對陸戰與海戰的規範、對中立國權益的保護、以及限制空中武器的使用等等。 

1919年初,巴黎和會預備會議決定追究並起訴戰爭罪行,同時成立「十五人委員會」調查戰爭責任。委員會在3月發表報告,羅列出32項德國及其盟友所犯下的「戰爭罪」(War Crimes),包括使用恐怖手段、殺害人質、虐待平民、蓄意製造饑荒、強制遷移、強制勞動、掠奪與破壞財產、破壞非戰鬥船隻、攻擊醫院、使用毒氣、虐待戰俘及傷員等等。委員會報告甚至首度提出有關「違反人道法規罪」(Crimes against the laws of humanity),矛頭直指土耳其人針對亞美尼亞人的大屠殺與奧地利軍針對塞爾維亞少數民族的暴行。不過,美國代表否定有關「人道法規及原則」的說法,指出「一場司法審判只能處理及管理現行法律,違反道義和有違人道法規及原則的行為則應另作討論。…固定而普遍認同的人道準則[在當時]並不存在」

 

報告中最具爭議的一項是有關個人責任的問題。委員會認為「敵國所有人,不論地位高低、軍階,包括國家元首,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或人道法規而被判有罪者,均可被刑事起訴」,這一項在當時可算是劃時代的說法。當時歐洲仍然信奉從「君權神授論」(Divine Rights of Kings)衍生出來的「主權無罪論」(Sovereign Immunity),即國家元首在履行國家主權之時所作出的行為都應被視為無罪。由於國與國之間處於平等的基礎上,國家元首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判斷另一位國家元首有罪。委員會認為「主權無罪論」只能適用於國內法(Municipal Law),否則任何戰爭罪行一旦被證實是遵從國家元首的指示而行之,都會被視為無罪,同時可以想像任何涉嫌犯罪的官兵都會以執行「上級命令」(Superior order)為由而獲判無罪。故此委員會提出「不論民政或軍事當局都不能因上級犯下同樣罪名並被定罪而得以免責。有關上級命令之申訴是否足以獲得免罪應交由法庭裁決」。

巴黎和會最終採納委員會的部分建議,在《凡爾賽條約》(Treaty of Versailles)中的第227條中提出「協約國及其盟友以違反國際道義之原則及條約之神聖起訴前德皇威廉二世」並交由五國法官組成的法庭審理,德國政府在第228條中亦
「承認協約國及其盟友有權將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之人士移送軍事法庭」。

雖然《凡爾賽條約》為國際軍事法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理基礎,但巴黎和會的理想卻一開始便觸礁。德皇威廉二世在1918年11月德國接受停戰前一日流亡荷蘭,荷蘭繼而以中立國及國家主權不可侵犯為由拒絕引渡威廉二世。當協約國於1920年2月提交一份共有896名被告的名單予德國時,立即面對德國的強烈反彈,威瑪共和政府坦言交出被告將會觸發更嚴重的政治危機、帝國軍甚至會選擇再戰,當時有德國傳媒甚至「提醒」國防大臣切勿危害協約國代表的性命,和平進程幾乎陷於崩潰。最後協約國與德國達成協議,從名單中選出45名被告,由德國自行審理,並承諾對裁決不予干涉。事件擾攘至1920年7月,協約國才開始搜證時,旋即發現部分被告已遠走高飛,甚或完全消聲匿跡。不少證人在復員後亦重投社會,分散在世界各地。搜證工作進度因而嚴重受阻。

德國最終在1921年5月正式召開審判,原有的45名被告只有13人被正式起訴。英國針對德軍發動無限制潛艇戰及攻擊戰俘提出訴訟的9名被告當中,3人在因失蹤而避過起訴(Lt. Cdr. Wilhelm Wernher、Cdr. Helmut Patzig、Sgt. Heinrich Trinke)、2人被判監4年後逃往瑞典(Lt. Ludwig Dithmar、Lt. John Boldt)、1人獲判無罪(Lt. Cdr. Karl Neumann)、1人被判監10個月(Sgt. Karl Heynen)、2人被判監6個月(Cpt. Emil Muellar、Pvt. Robert Neumann);法國主要針對德國決不納降、殺害法軍及未有改善戰俘營衛生條件提出訴訟,6名被告中卻有5名獲判無罪(Lt. Gen. Karl Stenger、S. Lt. Adolph Laule、Lt. Gen. Hans von Schack、Maj. Gen. Benno Krushka、Doc. Michelson)、只有1人被判監2年(Maj. Benno Crusius);比利時則提出一宗德軍虐待兒童案件提訴,惟該名被告亦獲判無罪(Max Randohr)。

這場可謂「敗者的審判」的萊比錫審判,作為首次對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的人士進行審判,無可否認地是以失敗告終。不過,此次的失敗卻為針對戰爭罪行的審判提供了相當重要的教訓,而且審判本身亦顯示了國際法規中部分固有觀念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

當中最重要的轉變,固然是對個人責任的理解,尤其是針對國家元首的責任問題。雖然威廉二世最終未有被起訴,國家元首不會再被豁免起訴的原則卻從此被確立。即使今日各國領袖會避免起訴尚在執政的國家元首,不過一旦離任,便極有可能要為任內犯下的各種戰爭罪行以至侵犯人權的罪行負上刑事責任。

世人對戰爭行為、以至戰爭本身的理解亦陸續出現明顯的變化。戰爭罪行不再只是戰場上針對官兵及非戰鬥人員的不當行為,針對平民的殺戮行為亦開始被視為戰爭罪行的一部分。在兩次大戰期間,國際聯盟(The League of Nations)為了確立持久和平而推動世界裁軍(World disarmament),衍生出對戰爭本身作為主權政府合法手段之恰當性的討論,以法國、美國為首的數十個國家最後在1928年共同宣佈放棄以戰爭作為主權政府解決國際衝突的手段(《凱格—白里安公約》,又名《巴黎非戰公約》),承諾訴諸國際仲裁法庭處理國際間的領土糾紛。

這一切一切,最終形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原則」(Nuremberg Principles),包括有關「戰爭罪」及「破壞和平罪」的定義,任何人均必須負上違反國際法的責任,國家元首亦不能享有免責權。即使國內法沒有明文禁止相關行為,亦不能藉此免除違反國際法而產生的刑事責任。遵循上級指示不能構成無罪理由,即使可以作為量刑時的參考。任何違反國際法的人士亦必須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力。這些原則至今仍是國際法的核心價值。

資料來源︰
1. Ann Tusa and John Tusa, “The Nuremberg Trial”
2. Claud Mullins, “The Leipzig Trials
3. Geoffrey Robertson QC,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The Struggle for Global Justices”
4.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 “His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s of 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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